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德男 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德男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二)提出受扶養人「 林金全 」之105、106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及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林金全除聲請人外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及僅由聲請人及其兄長分攤扶養費用之理由?
(三)聲請人主張現擔任油漆工,無固定雇主,每月平均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該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佐證上情,並據實說明每月薪資收入究係為何?另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投保薪資所示,聲請人以臺南市油漆工程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之投保薪資,自97年7月1日起至101年12月24日止之投保薪資級距均與聲請人所列收入金額不符,請說明原因。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105、106年度所得、財產資料,並說明配偶目前之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配偶有無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原因為何?如有,分擔方式為何?
(五)聲請人表示與配偶共同在臺南市永康區租屋居住,每月房租費用1萬2,000元(聲請人負擔6,000元),則目前是否仍承租房屋?是否還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該房屋出租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何繳納房屋租金?並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繳納證明資料。
(六)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示,每月需支出水費250元、電費775元、有線電視費270元及瓦斯費633元,則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七)請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九)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有,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十)請說明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一)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撫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陳明其種類及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三)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