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82號原告 袁書容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被告 林金台 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0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紀璋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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