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9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朱宏霖 債務人 林聖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638元110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