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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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56號聲請人 方豐政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載有票據特徵(含種類、發票日、金額、發票人之報案證明)。
二、陳報本件票據是否曾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如有請陳報法院及案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