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59號聲請人 林春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顏督訓┌──────────────────────────────────────────────┐│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宏英工業有限公司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108年1月31日│7,000元│AT0000000││││英洲│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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