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206號債權人 蕭珍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志鏗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8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向債務人李志鏗請求新臺幣捌佰萬元之依據(債務人有二人),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提出補正狀,仍釋明不足,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