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吉昌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吉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吉昌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肇事逃逸等罪,經最高法院(最後事實審為本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於民國105年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5
6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