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68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0000000號之支票退票日分別為民國98年5月15日及民國98年6月8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