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分別淨重零點壹貳公克、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然扣案之被告所有之海洛因(分別淨重0.20公克、0.12公克)尚未處理,且海洛因係屬違禁物品,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初步以化學呈色法,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5年9月4日、95年8月15日鑑定書2件存卷可參。聲請意旨以上開扣案毒品(分別淨重0.12公克、0.20公克)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