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 李國來 原告 劉宏福 原告 童家康 原告 黃俊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能龍 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李國來、劉宏福、童家康、黃俊勝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100,000元、2,059,200元、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4,300元、1,000元、21,394元、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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