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抗字第43號抗告人黃0琳相對人黃0彬代理人邱0民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郭貞秀
法官葉惠玲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世明附表一:
┌───────────────────────┐│抗告人 黃舜琳 住臺南市○市區○○路○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鄭淵基 律師│└───────────────────────┘附表二:
┌───────────────────────┐│抗告人黃舜琳住臺南市○市區○○路○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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