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海菁 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代理人 李昇銓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通知領款函、案款通知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