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即被告高明初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 律師
朱冠宣 律師 王嘉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扣案之贓證物收據之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贓字第27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贓保字第279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扣案之贓證物案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育霖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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