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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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丁○○與被告丙○○○應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丁○○於民國85年6月8日向原告(原大安商業銀行,後
於90年12月31日和原告合併,以原告為存續公司,原權利義務關係由原告承受)申請房屋貸款共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惟至99年6月24日止,尚積欠有703,491元,及自9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5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此有本院94年度執正字第5093號債權憑證為憑。㈡次查,茲因原告對被告丁○○尚有如上所述債權,經原告數
次對被告丁○○催索,被告丁○○均置之不理,拒不償還上開債務,嗣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丁○○強制執行,94年度執字第5093號執行案件受償執行費用5,615元,97年執字第87302號案件存款執行無效果,98年司執字第97581號執行存款僅獲償3,351元。
㈢查被告丁○○與丙○○○為夫妻,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之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所謂未得受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民事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可資參照)。職是,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及上述最高法院民事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之意旨,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對被告丁○○積欠原告房屋貸款如債權憑證所載並不爭執,且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為法定財產制,原告聲請執行丁○○之財產未全數受償,並不爭執,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亦規定甚明。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可資參照。此法條立法意旨,乃為貫徹物權法定主義及保護交易安全,同時避免夫妻藉登記夫妻財產制之方式,逃避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㈡原告主張被告為夫妻,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婚後並未辦理夫
妻財產制登記,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被告丁○○積欠原告債務,前經本院以94年度執字第5093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執行無效致原告僅部分受償,而核發債權憑證,其債權金額為703,491元,及自9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嗣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丁○○強制執行,94年度執字第5093號執行案件受償執行費用5,615元,97年執字第87302號案件存款執行無效果,98年司執字第97581號執行存款僅獲償3,351元,並發還本院94年度執字第5093號債權憑證在案;及被告為夫妻,二人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5年6月17日94年度執正字第5093號債權憑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證,且經本院調閱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登記處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查詢回函、前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誤,被告對於被告 黃東煥 尚積欠原告債務,以及被告二人係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之事實,並不爭執,自足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真正。
㈢查本件原告為被告丁○○之債權人,經強制執行後,因被告
丁○○無財產可供執行,致原告之債權因而無法獲得清償,已如前述。是原告依前開民法第1011條規定,聲請宣告被告夫妻二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經查,原告支出訴訟費用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及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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