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52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俊麟 即東家大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退還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及附屬文件「原本」部分,請依民
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在「起訴狀」第2頁具狀人欄補行簽名
或蓋章(電腦打字不生簽名或蓋章之效力),並於補正後將
該「起訴狀」第2頁寄回本院,否則不生補正效力。
二、茲退還漏水照片光碟1片,請提出系爭房屋漏水損壞之實體
照片,以利法院附卷及開庭提示。
三、請提出起訴狀及全部附屬文件等影本2件,以利送達被告(
原告起訴時漏未提出,於法不合)。
四、請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之對象即被告當事人究係「東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訴狀記載「東家大管理委員會」是否有誤?),或「
郭俊麟」?或2者皆是?如果2者皆是,請提出「東家大樓
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請向台中市西屯區公
所申請),並陳報該大樓管理委員會現任主任委員姓名、
地址,另提出「郭俊麟」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
勿省略)供參。
(二)原告訴狀聲明欄第1項記載「依法可計算之法定利息」,
原告之真意究係請求年息、月息或日息?其利率為何?
(三)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博一科技」、「關鍵材料」之管理費
依據為何?原告是否已經代為繳納,繳納期間為何?請提
出相關單據供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