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5號原告 翁金鐘 訴訟代理人 郭永安 被告 秦庠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68,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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