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 黃東平
張麗娟 被上訴人日東製網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小林宏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重訴字第6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408,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677,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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