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98號

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御吉利餐飲有限公司張弘榮張丕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御吉利餐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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