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 黃啟宗 被告 黃郁辰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訴3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啟宗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暨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郁辰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父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詐欺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嫌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由,予以羈押在案,茲以被告因尚須就學之故及其亦因短期羈押而收警惕之效。是以,本件被告雖仍有前述羈押之原因,惟應可以具保替代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蔡守訓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