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執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惟聲請人於民國97年6月26日繼承開始後,發覺系爭股票已經遺失,故向台塑公司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98年4月25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青年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系爭股票,經本院於98年4月14日以98年度催字第3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98年4月20日寄存於聲請人之應受送達地址,經聲請人於98年4月25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98年11月30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青年日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98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秀珍┌──────────────────────────────────────────────────┐│附表:98年度除字第21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股票│1│1,0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53││├─┼───────────────┼──────────────┼────┼───┼────┼───┤│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94││├─┼───────────────┼──────────────┼────┼───┼────┼───┤│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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