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鄭麗華 被告 胡浩鑫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張詩芸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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