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64號上訴人 劉秀梅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被上訴人 周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且指定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惠霞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