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李龍運 被告 劉福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6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洪韻婷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