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09號
聲請人益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99年度除字第14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信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99年3月10日│223,385元│HY0000000│││司 林桂菁 │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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