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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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3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良派車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記載被告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亦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證,但原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