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0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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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0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0545號債權人陳雅燕住彰化縣○○鄉○○路○段000號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之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志傑即林鉦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良才科技有限公司等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之登記地址均設於臺中市,有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一份在卷可考。是依前揭之規定,本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中市,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李孟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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