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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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貴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貴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貴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1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書共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受刑人黃貴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日晚上7時許│99年8月12日下午2時許│├───────┼──────────────┼──────────────┤│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590│基隆地檢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號│64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65號│100年度訴字第8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621號│100年度訴字第813號││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確定日期│101年1月19日│101年2月13日│├─┴─────┼──────────────┼──────────────┤│附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46號│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