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620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一忠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邱肇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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