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79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玉芝 核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2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7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後,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