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3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金樹 債務人華真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高復林人債務人 陳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仟伍佰壹拾捌萬貳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美金玖萬壹仟壹佰肆拾元伍角陸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