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359號債權人 蔡忠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煥發睿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蔡忠霖與債務人 許煥睿 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40號判決在案,有民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則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關係,就同一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許煥睿支付命令,顯屬重複,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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