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志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志文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拘役110日確定;㈡另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1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全案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348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99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
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