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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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6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峻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三個月(含)內,每月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