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53號上訴人即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苑芬
許振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改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為「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務所於95年5月10日以美登字第016920號登記、擔保債權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104萬元之抵押權,在本金超過新台幣21萬718元之部分不存在」,是核定上訴利益為新台幣829,282元(1,040,000元-210,718元=829,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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