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47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游嘉祿 債務人 張錦香
何梓鴻
一、債務人張錦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梓鴻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交與債權人收執。詎債務人自民國100年2月26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住宅貸款契約暨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可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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