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0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國斌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484號),本院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翁國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 卓義盛 所生之危害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附錄法條:刑法第336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