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300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書玄 被告焦點網路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慶錄 被告 黃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
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附表所示逾欠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利率計算標準所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22條第
2項約定:「立約人對貴行(即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或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在新北市板橋區,屬於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焦點網路有限公司(下稱焦點公司)邀同被告葉慶錄、黃勇強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其各筆借款期間、金額如附表所示,立有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及放款主檔查詢單為證。詎被告焦點公司自108年8月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經行使抵銷權後,仍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1,939,98
1元尚未清償。經原告於108年10月1日寄發催告函,催告被告等還款,迄今仍拒不處理,依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一切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依法自應負一次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之責任。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放款主檔查詢單及催告函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