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18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叁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