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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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99年度執聲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光碟肆片、光碟盒貳個、信封袋貳只均沒收。
理由
一、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第91條之1第3、2項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97年12月18日以97年度偵字第26352號緩起訴處分,於同日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扣案之光碟4片、光碟盒2個、信封袋2只,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亦經其自白不諱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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