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莊宏銘莊錫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與聲請人及其他債權人於95年7月9日訂立協議書
,就聲請人而言,其發生原因:信用卡等計1筆債權。其占聲請人之協議範圍分別為百分之100。又該協議書第3條議定意旨,如相對人未依本協議書按期繳款,則回復各債權人原契約之約定條款辦理。
㈡查相對人僅繳足本息至95年8月9日,其後皆未履行協議書
,而積欠之本金總金額計99236元,換算原債權之本金─信用卡本金:99236元【計算式:99236*100%=99236】。
㈢次查關於原契約利率與違約金之規定,信用卡利率與違約
金約定部分: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以年息百分之20計付,如有未付清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者,按同條約定計付違約金。
㈣至此,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及原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與違約金,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清償前開本息。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協議書、帳務資料、申請書與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珮華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宏銘即莊│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99236│錫鴻│起│││││元│├──────┼──────┼───────┤││││95年8月10日│104年8月31日│年息20%│││││起│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宏銘即莊│95年8月10日│108年8月31日│按月計付900元│││99236│錫鴻│起│止│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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