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0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循環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