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阮金芳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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