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24號聲請人 謝時梅 訴訟代理人 梁明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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