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 馬瑞良 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71,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