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63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楊麗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12月起,分80期、利率百分之0、每月10日繳款,計新臺幣8,802元,按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償為止。詎料,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債務協商之原契約為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100%),在此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4年6月13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約定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3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