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16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加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加盛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70000元整。
1.其中新臺幣148717元整,自民國103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2.其中新臺幣277257元整,自民國103年0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0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25974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91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加盛│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148717││6月25日起││九九│││元│││││├──┼───┼─────┼──────┼──────┼───────┤│002│新臺幣│林加盛│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277257││6月29日起││點八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加盛│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48717││6月25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002│新臺幣│林加盛│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277257││6月29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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