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翊宬 設計即 彭上祐 被上訴人即原告 嚴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5,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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