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26號原告 陳奇哲 被告 陳安斐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104年度審訴字第8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奇哲於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869號被告陳安斐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審理中(經改分為104年度審簡字第68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溫祖德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