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松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松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劉松林(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