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二三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煌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